为改进执法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武陟县法制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试行)的通知》(武法政办〔2020〕9号)要求,武陟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梳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现就《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9月6日之前通过来信、来电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武陟县农业农村局(地址:武陟县兴华路160号)。单位或社团表达意见的,请在信函上加盖单位和社团印章,并注明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个人表达意见的,可在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姓名、住址及联系电话;个人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wzxnyjzzz@163.com,联系电话:0391-8373826。
武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责任单位 | 防控措施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如实记录生产档案; 2、加强检查力度。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规范标识应用。 |
3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 |
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擅自变更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教育,强化法律宣传力度。 |
6 | 单位或个人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法律宣传,旁边树立警示标志 |
7 |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 | 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印制发放台账记录本; 2、加强台账检查 |
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 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收获、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 |
9 | 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 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3、开展种子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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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 生产、经营劣农作物种子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 2、加强检查力度; 3、开展种子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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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种子生产企业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2、开展种子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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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种子生产企业 | 为境外制种进口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试验用种的收获物作为种子销售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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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或个人 | 未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 |
14 | 种子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高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2、加大对种子经营门店的检查力度; 3、开展种子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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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种子生产企业、经营门店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2、加大对种子经营门店的检查力度; 3、开展种子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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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种子生产企业 | 违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
17 | 种子生产企业 | 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未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
18 | 化肥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 高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辨假意识; 2、加大化肥产品抽检力度; 3、加大化肥市场检查力度。 |
19 | 化肥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辨假意识; 2、肥料市场检查,重点查看包装标签标识。 |
2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频次,强化法律宣传力度 |
21 | 种子生产企业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开展宣传教育; 2、加大种子生产企业检查力度; 3、开展种子备案工作。 |
22 | 种子生产经营当事人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大宣传教育频次 |
23 | 农药生产企业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检查力度; 2、加强《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宣传力度。 |
24 | 农药生产企业 | 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检查力度; 2、督促农药生产企业记录台账; 3、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履行废弃物回收义务。 |
25 | 农药经营者 | 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力度; 2、督促农药经营门店如实填写采购、销售台账; 3、要求农药经营门店向厂家索要产品“三证” 4、督促农药经营者开展农药召回工作。 |
26 | 农药经营者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力度; 2、督促经营门店分类摆放产品; 3、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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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药经营者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检查活动中,重点检查相关证件资质材料。 |
28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 招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检查力度; 2、核实生产、经营主体资质证件; 3、加大相关法律条文宣传力度。 |
29 | 农药经营者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农药市场检查力度; 2、严厉打击经营假农药行为 |
30 | 农药经营者 | 经营劣质农药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农药市场检查力度; 2、严厉打击经营劣质农药行为 |
31 | 农药生产企业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生产劣质农药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 2、加大对农药产品的抽检频次。 |
32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农药管理条例》宣传力度; 2、加大农药安全期、禁用农药的宣传力度; 3、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抽检频次。 |
33 | 单位或个人 | 破坏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保护性标志逾期不修复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2增加巡查频次;3设立举报电话 |
34 | 有关单位或个人 | 未按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有关法律宣传力度;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35 | 单位或个人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大有关法律宣传力度;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36 | 单位或个人 | 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宣传;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37 | 单位或个人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宣传;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38 | 单位或个人 | 违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宣传;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39 | 有关单位或个人 | 违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宣传;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40 | 有关单位或个人 | 扣留、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宣传;2、加大检查力度;3、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41 | 捕捞单位或个人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生产; 2、加强检查力度。 |
42 | 有关单位或个人 | 制造、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渔具。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
43 | 有关单位或个人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
44 | 捕捞单位或个人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
45 | 捕捞单位或个人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力度; 2、加强检查力度。 |
46 | 单位和个人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2、加强检查力度。 |
47 | 单位和个人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2、加强检查力度。 |
48 | 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低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2、加强检查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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